
尽管各类“网络诈捐”现象纷繁复杂,但究其根本,还是在募捐人与网友的善良之间缺少一个有效的信息证实环节。传统的慈善组织有一套严密的认定程序,并可以对捐款的流向实现有效把控。到了网络慈善时代,信息认定的主体责任显然落在了平台肩上。但问题是,很少有平台有资格、有意愿、有能力承担这份责任。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某相声演员筹款100万元事件,且不论众筹与募捐到底有多大差别,单是平台方回应自身无权利审核发起人的资产状况,这一点就让人倒吸一口凉气:难道网络募捐的生态只能靠发起人的道德自觉?
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统计,今年上半年,中国汽车出口额达到71亿美元,同比下滑2%,中国汽车出口56万台,同比增长4%。其中,新能源汽车出口11万台,同比增长167%。而2018年全年,中国汽车出口115万台,同比增长11%,全年出口额达到147亿美元,同比增长11%。
说起“诈捐”,其实在法律层面早有明确规定。无论是《合同法》《慈善法》《侵权责任法》还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都有相关定义和处罚条款。但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,网络募捐作为慈善制度上的一种创新和尝试,使社会公众更加便捷地得知相关信息和捐助善款的同时,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也挑战着既有的法律框架。比如,如何界定网络众筹、赠与、慈善和救助?怎样平衡个人隐私权和必要的资产状况披露?网络诈捐发生之后,平台与用户都要承担什么责任?
(3)删除《征求意见稿》中“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。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 其他产品,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,但用于支持市场化、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”的表述, 放开了公募型银行理财发展限制,如私行部门发行权益类产品顺利成行。(4)单独发行投资标的为市场化、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无需审批,另参照产品分类标准,混 合类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发行规模和占比会增大。
三十一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本意见所称“金融管理部门”是指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、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。“发行”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 资者发出认购邀约,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。“销售”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,办理 产品申购、赎回的活动。“代理销售”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,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 介、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。
破产案件的办理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十项指标之一。数据显示,2018年中国“办理破产”指标得分为55.82分,在190个经济体中排第56名。在今年的上海两会上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在作报告时称,2018年上海法院出台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40条意见,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,规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,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。